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岂能强行划拨工会经费

1998-09-1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基层工会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,而不是企业的行政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。当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货款纠纷时,法院——

在最近召开的江西省基层工会主席会议上,六十多位工会主席联合呼吁,要求依法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,制止奉新县法院个别执法人员的非法行为。强烈要求退还被法院强行划拨的工会经费。

1993年,临川市农药厂因与奉新县宋埠化工厂发生购销合同纠纷,农药厂欠化工厂部分货款。1994年6月8日,奉新县法院宋孝健等人在处理该起纠纷时,强行划走了临川市农药厂工会经费5000元。今年7月下旬,奉新县法院宋孝健等人以处理未结案为由,又一次对农药厂工会经费进行强制划拨。当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阻止时,宋孝健把手铐和电警棍往桌上一摔,威胁说:“我不管是什么钱,统统都划走。今天你们同意也得划,不同意也得划,谁妨碍执行公务我就把他一起带走。”结果,宋孝健又一次从临川市农药厂工会账户上划拨走了工会经费10100元,使账户上只剩下21.22元,严重影响了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。

参加上述基层工会主席会议的代表指出,根据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规定,基层工会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,而不是企业的行政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,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是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,它对外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。企业之间的货款纠纷中,基层工会既不是当事人,也不是担保人,对企业所欠的货款没有还款和负连带责任的义务。因此,奉新县法院强行划拨临川市农药厂工会经费,是严重侵害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,应立即予以纠正。

摘自《法制日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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